举报须知
受理范围
大气污染、水体污染、噪声扰民、固体废物违规处置、土壤污染、生态破坏、辐射污染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。
不予受理
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(如市容环卫、占道经营等),以及已进入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程序的事项。
办理时限
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;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,最长不超过 30 日,并告知举报人。
实名优先
我们提倡实名举报。实名举报的案件优先办理、优先反馈;匿名举报同样受理,但因无法联系核实,可能影响查处效率。
保密承诺
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,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。泄露举报人信息的,依法追究责任。
法律责任
举报应当实事求是,不得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。恶意举报、虚构事实的,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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